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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东农科字〔20188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现将《东北农业大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农业大学

                     201896


东北农业大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实行学术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北农业大学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少于23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部)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3-5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各学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教授委员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处长担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校长可根据学校学术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二)校科技发展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科技计划,进行科技项目审查、成果评定、论文审定、科技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本科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教学研究、教学计划、教材建设、教学条件、实践教学、项目审查、成果评定、教学改革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全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等工作。

(五)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学术决策机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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